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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指南

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指南

導語 成都本地寶為您帶來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指南。包含成都病殘津貼領取條件、領取待遇標準、辦理程序等信息。

  一、申請資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參保人人事檔案(無視同繳費年限的,無需提供);

  3.《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4.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并在以下金融機構激活金融功能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尚未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的,可提供在以下任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儲蓄卡或活期存折。上述金融機構包含: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成都銀行、成都市農商銀行、簡陽農商銀行;

  5.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領取條件

  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含個體參保人員),均可申領病殘津貼。申領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

  三、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按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計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注意:病殘津貼隨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調整相應調整。

  四、辦理程序

  參保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向現參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對符合條件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
批準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殘津貼。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證,不得重復享受病殘津貼。具體辦理程序另行制定。

  五、完整經辦流程

  一)勞動能力鑒定

  1、申領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員,按現行非因工病殘鑒定管轄范圍和申報程序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申請的同時,應告知申請人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被告知單位要做好相關的登記核查工作。

  3、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鑒定文書,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形式交換至申請人現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病殘津貼申領

  1、企業職工申領病殘津貼,由所在單位向其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個體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由申領人持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向其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監護人(代理人)辦理,除須持申領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外,還應出示書面委托書和監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

  2、申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病殘津貼申報審批表》

  3、如申請人在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費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內外其他地區仍存續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則應在《病殘津貼申報審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具體所在地,申請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主動核實,并登記備案。

  (三)病殘津貼審核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和《病殘津貼申報審批表》后,對在本地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人員,應依據省人社廳規定的病殘津貼申領條件,即時作出批準享受病殘津貼的決定;對在本地繳費年限不足15年需與省內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繳費年限的,則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作出批準或不批準享受病殘津貼的決定,并以電話、短信、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同時按規定送達決定文書。

  2、對批準享受病殘津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發放《領取病殘津貼須知》,一次性告知有關管理、發放、復查、認證等具體要求。

  (四)病殘津貼發放

  1、病殘津貼參照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管理辦法,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

  2、對符合享受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批準的次月起,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病殘津貼。社會保障卡發生變更、遺失、損毀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應及時主動向社保卡發放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

  (五)領取資格認證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參照養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辦法,每年實行一次網絡認證或委托認證或上門認證。

  2、實行委托認證的,應由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本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出具委托認證書,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委托人社會保障卡到為其發放病殘津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授權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辦理認證;實行上門認證的,應由2-3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授權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前往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家中辦理。

  3、辦理認證時,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本人和監護人應予配合。

  4、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勞動能力恢復或死亡的,其監護人應主動在5個工作日內向人社行政部門和發放病殘津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確認登記備案。

  (六)勞動能力復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自批準領取的次月起,每3年會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組織一次勞動能力復查。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在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5個工作日內,將鑒定文書送達被鑒定人員,并交換至人社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七)病殘津貼終止與暫停

  1、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經復查鑒定為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或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2、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不按要求參加復查鑒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病殘津貼。

  3、對由于各種原因多領、冒領的病殘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予以追回。

  (八)檔案管理

  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之間要實現信息交換共享。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在現行業務經辦信息系統中增加“病殘津貼”模塊,通過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存儲病殘津貼所涉數據信息。辦理病殘津貼業務形成的檔案資料應作電子化處理,按待遇類管理。

  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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