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繳納養老保險間隔十多年,還能轉移到現參保地嗎?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規定,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如尚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國家規定轉移條件的,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 如果在現參保地為一般賬戶,符合轉移條件的,可將之前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現參保地。
? 如果現參保地為臨時賬戶,按照國家規定,不能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現參保地。
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養老保險關系(含臨時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