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第9條:依據合同約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體,以及通過司法拍賣、變賣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體,均應當符合本市住房限購、限售政策的規定。
如何理解?
近期,部分不法中介機構利用成都市“法拍房”未納入限購限售范圍進行惡意炒作,個人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糾紛通過訴訟取得住房等現象時有發生,變相規避限購政策,故《通知》將“法拍房”等通過司法程序取得的住房納入限購限售管理,查堵政策漏洞。《通知》規定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在司法拍賣的實踐中,競買人應對自身是否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承擔相應后果,一旦司法拍賣成交裁定文書下達,競買人因不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不能過戶,須自行承擔毀拍的法律后果。本《通知》實施前,已進入司法拍賣競價環節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將法拍房等納入限售管理是指,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8〕17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新購買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其中“轉讓”的方式包括買賣、贈與、以房抵債、互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