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初審—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申請受理(冷靜期)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雙方各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登記(發證)
(1)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特別提示(冷靜期)
1.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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