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證流程
1、申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材料(《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②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③申請公證的文書;④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⑤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受理(《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4、審查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對相關事項分別進行審查。
5、出具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