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導語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主要內容有哪些?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對此進行了介紹。一起來看!
養老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載體,只有加強管理、規范服務才能夠更好推動養老服務業高質量健康有序的發展。
今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9月1日簽發部長令正式公布,從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2013年6月,為了配合實施當時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民政部發布了當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這一次發布的《辦法》是對2013年《辦法》的全面修訂。這個《辦法》一共7章49條,和舊的《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修改的幅度還是很大的。除總則和附則以外,其余是備案辦理、服務規范、運行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五章,下面我先簡單介紹一下主要內容。
第一,關于《辦法》的總則。
總則是規章的總綱。《辦法》為與民法總則、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明確把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
?《辦法》強化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
?《辦法》增加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二,關于備案的辦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了修訂,取消了以前關于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第43條規定,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這次修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用“備案辦理”專章五個條文細化了備案制度的相關內容。具體規定了備案機關、備案時間、備案提交材料、備案辦理流程、變更備案、備案有關信息公開及共享的內容。
第三,關于服務規范。
主要是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
?一是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二是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明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三是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四是增加了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關于運營管理。
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
?一是重視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體現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內容。
?二是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
?三是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強化養老機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除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外,還應當配備必要設施、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后,養老機構必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
第五,關于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辦法》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完善。
?一是貫徹綜合監管要求,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三是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四是規定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
第六,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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